權利特征 即當因權利取得的條件與配置方式、具體開發利用類型或限制,以及評估目的不同,所形成的集體土地權利或權能特征有所差別,并直接或間接影響地價水平時,在地價定義中應予以明確界定。
市場特征 分為公開市場條件下形成的客觀價格和特定市場條件下形成的市場關聯各方可接受的價格,對于后者,應清晰界定限制性市場條件。
年期特征 具體而言,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價格對應的年期不得高于國有建設用地的法定最高年期;集體耕地承包經營權(使用權)價格對應的最高年期即為耕地承包經營權的法定最高年期;經營權價格對應的年期,有政策規定時執行相應規定,無政策規定時,不得高于耕地承包經營權的剩余年期;無具體規定或約定的情況下,宅基地使用權可按“無年期限制”設定。
《指引》對估價原則和價格影響因素進行了明確。
估價原則 在合法合規的前提下,集體建設用地價格評估參照適用《城鎮土地估價規程》規定的相關原則,集體耕地價格評估應遵循《農用地估價規程》規定的相關原則。
價格影響因素 除參照遵循《城鎮土地估價規程》《農用地估價規程》相關規定外,集體土地價格評估應特別關注各類型集體土地市場的發育成熟度、相關配套政策完善度,以及市場交易主體的風險認識與偏好對集體土地價格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