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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中央預算單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
財 政 部
2021年4月29日
第三方機構預算績效評價業務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引導和規范第三方機構從事預算績效評價業務,嚴格第三方機構執業質量監督管理,促進提高財政資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實施條例》、《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的意見》、《財政部關于貫徹落實〈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的意見〉的通知》(財預〔2018〕167號)、《財政部關于委托第三方機構參與預算績效管理的指導意見》(財預〔2021〕6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第三方機構是指依法設立并向各級財政部門、預算部門和單位等管理、使用財政資金的主體(以下統稱委托方)提供預算績效評價服務,獨立于委托方和預算績效評價對象的組織,主要包括專業咨詢機構、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律師事務所、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
本條第一款所稱預算績效評價服務是指第三方機構接受委托方委托,對預算績效評價對象進行評價,并出具預算績效評價報告的專業服務行為。
第三條 第三方機構接受委托依法依規從事預算績效評價業務,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不得侵害第三方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合法權益。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以下簡稱財政部門)依法依規對第三方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從事預算績效評價業務進行管理和監督。第三方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對財政部門的管理和監督工作應當予以配合。
第五條 財政部門加強對第三方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從事預算績效評價業務的培訓和指導。鼓勵社會力量依法依規開展預算績效評價業務培訓。
第六條 第三方機構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并按照以下原則從事預算績效評價業務:
(一)獨立原則。第三方機構應當在委托方和被評價對象提供工作便利條件和相關資料情況下獨立完成委托事項。
(二)客觀原則。第三方機構應當按照協議(合同)約定事項客觀公正、實事求是地開展預算績效評價,不得出具不實預算績效評價報告。
(三)規范原則。第三方機構應當履行必要評價程序,合理選取具有代表性的樣本,對原始資料進行必要的核查驗證,形成結論并出具預算績效評價報告。
第七條 第三方機構出具預算績效評價報告應當由其主評人簽字確認??冃гu價主評人由第三方機構根據以下條件擇優評定:
第八條 第三方機構自領取營業執照或者法人證書之日起,可以通過財政部門戶網站“預算績效評價第三方機構信用管理平臺”,錄入本機構下列信息:
前款規定的信息發生變更的,第三方機構應當在信息變更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予以更新。
第三方機構非獨立法人性質的分支機構信息,由總部機構統一錄入。第三方機構獨立法人性質的分支機構信息,由該分支機構錄入。
第三方機構應當對其填報的信息真實性負責。
第九條 委托方可以從“預算績效評價第三方機構信用管理平臺”查詢第三方機構有關信息,并在遵守政府采購和政府購買服務有關規定的前提下,按照下列條件擇優選擇第三方機構:
(一)具備開展預算績效評價工作所必需的人員力量、設備和專業技術能力;
(二)治理結構健全,內部質量控制完備,具有規范健全的財務會計、資產管理、保密管理、業務培訓等管理制度;
(三)具有良好信譽,3年內在預算績效評價活動中沒有重大違法記錄。
委托方可以根據所委托預算績效評價工作的特殊需求,增加選聘第三方機構的特定條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對第三方機構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
第十條 對于涉及國家秘密、國家安全的預算績效評價事項,委托方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等規定,合理確定第三方機構參與預算績效評價的具體范圍;涉及商業秘密的,按照商業秘密保護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第三方機構從事預算績效評價業務,不得有以下行為:
第十二條 第三方機構從事預算績效評價業務的工作人員應當嚴格遵守國家相關法律制度規定,遵守職業道德,合理使用并妥善保管有關資料,嚴格保守工作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并有權拒絕項目單位和個人的非法干預。
第十三條 第三方機構應當在了解被評價對象基本情況的基礎上,充分考慮自身勝任能力以及能否保持獨立性,決定是否接受預算績效評價委托。確定接受委托的,第三方機構應當與委托方簽訂書面業務協議(合同),明確當事人的名稱和住所、委托評價的項目和內容、履行期限、費用、支付方式、雙方的權利義務、歸檔責任、違約責任、爭議解決的方式等內容,并嚴格按協議(合同)條款執行。
第十四條 第三方機構開展預算績效評價業務,應當成立由至少1名主評人和其他工作人員組成的工作組,并在評價過程中保持工作組成員的相對穩定。
第十五條 第三方機構應當加強與委托方及被評價對象的溝通,在調研、全面了解被評價對象相關情況和委托方意圖的基礎上,按照有關規定擬訂科學可行的預算績效評價實施方案。
預算績效評價實施方案應當包括人員配置、時間安排、評價目的、評價內容、評價依據、評價方法、指標體系、評價標準、樣本確定、調查問卷、資料清單以及工作紀律等要素。
第十六條 第三方機構可以組織評議專家組對預算績效評價實施方案進行評議。第三方機構未組織對預算績效評價實施方案進行評議的,應當將預算績效評價實施方案報送委托方審核確定。
評議專家組一般應由委托方代表、第三方機構代表、預算績效評價專家、被評價領域行業專家等共同組成。
第十七條 第三方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根據預算績效評價實施方案開展現場調查和資料收集整理工作,通過座談、現場調研、問卷發放等方式,獲取評價工作所需要的有關數據和資料。
在特殊情況下,經委托方同意,第三方機構開展評價工作可以采取非現場評價方式進行。
委托方和被評價對象對其提供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第十八條 第三方機構在完成相關評價工作后,按照以下程序向委托方提交預算績效評價報告:
(一)按照規定要求和文本格式,撰寫預算績效評價報告初稿,力求做到邏輯清晰、內容完整、依據充分、數據詳實、分析透徹、結論準確、建議可行。
(二)評價報告初稿撰寫完成后,第三方機構應當書面征求被評價對象和委托方的意見。委托方或被評價對象可以組織評議專家組對評價報告進行評議,向第三方機構反饋書面意見。第三方機構應當對反饋的意見逐一核實,逐條說明采納或不予采納的理由,并根據反饋的有效意見對評價報告初稿進行修改。
(三)指定內部有關職能部門或者專門人員,對修改后的評價報告進行內部審核。
(四)經內部審核通過的評價報告,由該項目主評人簽名,加蓋第三方機構公章后,形成正式評價報告,提交委托方。
第三方機構及其簽名的主評人應當對所出具預算績效評價報告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
第十九條 第三方機構在出具預算績效評價報告后,應當根據財政部有關規定,通過“預算績效評價第三方機構信用管理平臺”上傳預算績效評價報告有關信息。
第二十條 第三方機構和委托方應根據協議(合同)確定的歸檔責任,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規的要求,及時對評價業務資料進行建檔、存放、保管管理,確保檔案資料的原始、完整和安全。
歸檔資料主要包括立項性材料(委托評價業務協議或合同等)、證明性材料(預算績效評價實施方案、基礎數據報表、數據核查確認報告、預算績效評價工作底稿及附件、調查問卷等)、結論性材料(評價報告、被評價項目單位和委托方的反饋意見、評價工作組的說明等)。
第二十一條 第三方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對評價工作及評價報告涉及的信息資料負有保護信息安全的義務。未經委托方及其同級財政部門同意,第三方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得以任何形式對外提供、泄露、公開評價報告和相關文檔資料。
第二十二條 委托方和被評價對象認為從事預算績效評價的第三方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可以向財政部門及其行業行政管理部門投訴、舉報。
第二十四條 財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對第三方機構預算績效評價工作定向檢查和不定向抽查相結合的監督檢查機制。對存在違法違規線索的預算績效評價工作開展定向檢查;對日常監管事項,通過隨機抽取檢查對象、隨機選派執法檢查人員等方式開展不定向檢查。
財政部各地監管局根據財政部規定對第三方機構預算績效評價執業質量開展監督檢查。
第二十五條 財政部應當加強對省級及省級以下財政部門監督管理第三方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預算績效評價業務的監督和指導。省級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對省級以下財政部門監督管理第三方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預算績效評價業務的監督和指導。
省級財政部門應當按照財政部要求建立違法違規信息報告制度,將第三方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預算績效評價工作中發生的重大違法違規案件及時上報財政部。
第三方機構參與預算績效評價選聘、履行預算績效評價協議(合同)過程中,存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二條規定情形的,依法予以處理處罰。
第二十七條 第三方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開展預算績效評價工作中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第三方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對財政部門行政處理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九條 財政部門工作人員在第三方機構預算績效評價業務監督管理中存在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關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 外商投資者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開展預算績效評價業務,應當依法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審查程序。
第三十一條 省級財政部門可結合地方實際情況制定本地區具體實施細則,并報財政部備案。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為進一步引導和規范第三方機構參與預算績效評價,切實提高績效評價執業質量和水平,財政部于近日印發了《第三方機構預算績效評價業務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日前,財政部監督評價局有關負責人就《辦法》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1問:《辦法》制定出臺的背景和意義是什么?
答:第三方機構作為獨立的專業機構,已廣泛參與到以績效評價為主的預算績效管理的多個環節和領域,成為推動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的重要力量,對強化預算管理、提升績效評價的獨立性和可信度、加強社會監督和擴大公眾參與發揮著積極作用。但也要看到,由于這方面工作起步不久,目前還存在對委托方選擇使用第三方機構以及開展必要的管理監督缺乏統一規范,相關工作要求及行業標準不夠明確、第三方機構績效評價工作質量參差不齊,市場不夠規范、部分第三方機構執業狀況混亂等問題,一定程度上影響了績效評價和績效管理工作質量的提升,亟待加以引導和規范。
黨中央、國務院、全國人大高度重視第三方機構參與預算績效管理問題,社會公眾和第三方機構也密切關注。2018年9月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的《關于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的意見》明確要求,“引導和規范第三方機構參與預算績效管理,嚴格執業質量監督管理”。2020年6月,全國人大財經委在審議2019年中央決算草案時,明確提出“規范第三方機構績效評價”。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2021年1月,財政部印發《財政部關于委托第三方機構參與預算績效管理的指導意見》(財預〔2021〕6號),在從委托方角度對第三方機構參與預算績效管理的相關業務活動作出引導規范的同時,提出要加強對第三方機構的指導和監督,推動提升執業質量。
近年來,財政部著力加強對第三方機構績效評價執業行為和質量的監管,并將其作為財會監督的重要內容之一。主要是結合績效評價結果的抽查復核和再評價工作,對相關第三方機構工作質量進行了延伸監督,對存在問題的第三方機構,通過約談批評、問題警示等方式,督促其認真整改,有效促進了第三方機構績效評價執業質量的不斷提高。同時,從財政部門調研情況看,許多第三方機構強烈呼吁財政部門加強第三方機構績效評價執業質量的監管,有效整頓和規范市場秩序。因此,客觀上有必要在總結提煉近年來實踐經驗的基礎上,制定出臺《辦法》,從受托方角度對第三方機構從事績效評價業務進行引導和規范,這有利于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強財會監督和全面實施績效管理的要求,有利于促進從事績效評價的第三方機構健康發展,不斷提升績效評價的科學性、公正性和可信度。
2問:請簡要介紹下《辦法》的研究制定過程?
答:財政部高度重視《辦法》的研究制定工作,將《辦法》列入部2020年度規范性文件制定計劃。2020年初至今,主要開展了以下工作:
一是開展前期研究。2020年初,通過專題調研、座談研討、專家咨詢等方式,充分聽取了部分地方財政廳(局)、第三方機構行業代表、高等院校等方面意見,全面深入研究當前形勢下開展第三方機構績效評價業務監管工作的必要性。
二是形成《辦法》初稿和征求意見稿。在前期深入研究基礎上,2020年上半年,起草形成《辦法》初稿。2020年下半年,廣泛征求各中央部門、地方財政部門和財政部各地監管局意見。在充分吸納各方意見基礎上,結合《財政部關于委托第三方機構參與預算績效管理的指導意見》,對《辦法》初稿進行了修改完善,形成《辦法》征求意見稿。
三是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2021年2月8日至3月10日,通過財政部門戶網站將《辦法》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期間,組織部分全國兩會代表委員、第三方機構行業代表、專家學者開展座談,再次就《辦法》征求與會各方意見建議。
四是進一步完善和發布《辦法》。2021年3月至今,根據社會公眾和各方所反饋意見建議,對《辦法》征求意見稿再次進行了修改完善,充分吸收采納了相關建議,在部內嚴格履行相關審核報批程序后,正式對外發布《辦法》。
答:《辦法》共32條。第1條至第5條,明確了《辦法》起草的目的依據、基本定義、監管職權等。第6條至第12條,明確了從事績效評價第三方機構、人員的職業原則、行為規范、信息錄入等。第13條至第21條,明確了第三方機構績效評價基本程序、工作要求等。第22條至第29條,明確了行政救濟、監督檢查、違規管理、監管責任等。第30條至第32條,明確了外資安全審查、施行日期等。
《辦法》主要適用于財政部門依法依規對第三方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從事預算績效評價業務進行管理和監督以及第三方機構接受委托方委托,對預算績效評價對象進行評價,并出具預算績效評價報告的專業服務行為。第三方機構主要包括專業咨詢機構、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律師事務所、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
4問:《辦法》在引導和規范第三方機構提高預算績效評價執業質量方面提出了哪些有效措施?
答:一是明確各相關方權利和責任。包括:第三方機構在委托方和被評價對象提供工作便利條件和相關資料情況下獨立完成委托事項,對所出具預算績效評價報告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委托方和被評價對象對其提供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財政部門依法依規對第三方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從事預算績效評價業務進行管理和監督。
二是設立績效評價“主評人”制度。要求第三方機構設定“主評人”制度,壓實“主評人”責任,由專業能力突出和具有良好職業道德的“主評人”對績效評價業務進行把關和控制,推動第三方機構績效評價工作質量的提升。
三是對第三方機構預算績效評價工作程序進行規范?!掇k法》第13條至第21條對簽訂委托合同、成立工作組、實施現場調查、出具績效評價報告、上傳報告信息、資料歸檔和保護信息安全等績效評價流程和相關工作要求進行了明確規定。
四是推進多種監管方式有效融合。一方面,強化信用監管。要求第三方機構在“預算績效評價第三方機構信用管理平臺”(以下簡稱“信用管理平臺”)上錄入相關基本信息、不良誠信記錄和3年內在預算績效評價中的重大違法記錄,績效評價委托方和社會公眾可通過信用管理平臺查詢第三方機構信用信息。另一方面,實施“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對存在違法違規線索的預算績效評價第三方機構開展定向檢查,對日常監管事項通過隨機抽取檢查對象、隨機選派執法檢查人員等方式開展不定向檢查,相關檢查結果通過平臺向社會公開。
5問:《辦法》在落實“放管服”改革要求方面有哪些考慮?
答:為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放管服”改革的有關要求,避免減損市場主體合法權益或者增加其義務,《辦法》未對績效評價服務市場設置準入門檻,未增加對市場主體的不合理限制。同時,堅持質量導向、擇優選取,就委托方擇優選擇第三方機構和第三方機構擇優評定“主評人”等提出相關要求,并優化監管方式,通過完善“信用監管”、“雙隨機、一公開”監管等,實施更加有效的事中、事后監管。這樣的安排,既避免了采取行政審批或備案方式設置績效評價準入門檻,又有利于鼓勵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等專業機構主動進入績效評價市場,培育壯大績效評價專業力量,快速提升績效評價第三方機構的能力和水平。
此外,作為《辦法》的一項重要配套措施,財政部依托“財政部統一報表系統”,開發了信用管理平臺,既為社會公眾查詢從事預算績效評價的第三方機構信用情況提供了便利,也為績效評價委托人擇優選擇第三方機構提供信息支撐,充分體現了監管與服務并重的理念。
6《辦法》與財政部今年1月份印發的《財政部關于委托第三方機構參與預算績效管理的指導意見》之間是什么關系?
答:對《辦法》來說,《財政部關于委托第三方機構參與預算績效管理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具有“上位法”意義,它是《辦法》起草的重要依據。同時,《辦法》偏重規范和引導第三方機構,緊緊聚焦第三方機構績效評價業務領域,是《意見》相關要求在第三方機構績效評價業務領域的具體化和操作化。如在優選第三方機構方面,《意見》明確“選取專業能力突出、機構管理規范、執業信譽良好的第三方機構”?!掇k法》細化了擇優選擇第三方機構的三個具體條件,并明確“委托方可以根據所委托預算績效評價工作的特殊需求,增加選聘第三方機構的特定條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對第三方機構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比缭诩訌姷谌綑C構執業質量監管方面,《意見》提出了原則性要求?!掇k法》通過“信用監管”、“雙隨機、一公開”監管等舉措,進一步細化了相關操作措施。
7問:財政部門將如何組織做好《辦法》的貫徹實施工作?
答:《辦法》將在2021年8月1日起施行。為確?!掇k法》貫徹落實到位,取得預期成效,財政部門將著力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做好《辦法》出臺后的政策宣傳解釋工作。邀請相關專家學者、中央部門和地方財政部門同志、第三方機構代表等,從各自領域、不同角度解讀《辦法》內容,在全社會擴大政策知曉度,確保得到社會各界的全面理解。
二是加強調研和對各地的指導、培訓。組織開展相關專題調研,持續跟蹤《辦法》實施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采取線上、線下相結合方式,對各有關方面積極開展政策指導和業務培訓,鼓勵社會力量合法合規開展相關培訓。
三是做好平臺測試和上線工作。加快開展“預算績效評價第三方機構信用管理平臺”的測試和試運行工作。根據各有關方面反饋的問題,對平臺功能進一步完善,確保在全國范圍內順利上線運行。
四是持續加強培育和規范工作。服務和監管并重,進一步強化對第三方機構從事績效評價業務的培育引領和服務保障,適時組織開展第三方機構預算績效評價執業質量的監督檢查,并以適當方式將監督檢查結果向社會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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